【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规则》3.5.2条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请问,若基金A,前收盘价为0.900元,集合竞价期间只有四笔且数量相同的委托,分别为:0.920元买入10000份,0.910元卖出10000份,0.950元买入10000份,0.940元卖出10000份,请问,该情形产生的集合竞价成交价是多少?理由是什么?

2018-09-06 07:14:01版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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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08:06:48版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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