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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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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法律主要有如下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此处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证券几种交易系统、地方性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的成立及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和组织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和公众的利益,一般要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予以一定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 为了防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发生,达到稳定证券市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的目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我国采取了原则上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是: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此外,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还应遵守以下限制:公司因减少公司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因公司减少公司资本而收购的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指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6、禁止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如果允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那么当公司的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公司拍卖质押物又无人应买时,公司自然就成为质押股票的所有人,从而违背公司不得拥有本公司股份的一般原则。因此,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欠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在此期间,股东权仍由转让股东行使,股份受让人不能够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但是,股份受让人的权利可以依照合同法受到保护。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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