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中,若融入方为外籍自然人,当融入方发生违约,是否将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第72条规定,将处置资金打入证券公司账户,再由证券公司优先偿还融出方?即不会因为战略投资者减持资金流向的限制而影响融出方受偿的权利?

2018-09-05 21:36:41版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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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22:09:19版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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