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A、B为公司第一、二大股东共同控制上市公司,A持有上市公司47%的股份,B持有上市公司11%的股份,A与B为一致行动人。自然人甲、乙分别是A、B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都在年报中披露甲、乙为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A将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甲,B将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请问,A、B的转让行为是否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A、B的转让行为是否应按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的规定执行证明控制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否提供工商信息单即可?

2017-11-17 21:26:57版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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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22:20:38版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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