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发生在6个月内既买又卖的短线交易行为」,请问上市公司高管将持有的公司股票申购转为ETF份额,在六个月内再将ETF份额赎回转为股票的行为是否违反该规定?

2018-09-06 06:13:52版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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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06:51:55版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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