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对「短线交易」的定义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请问,上述规定中的「买入和卖出」如何界定?是否只限于股票的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是否包括协议转让、司法划拨、拍卖?

2018-09-05 21:36:41版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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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22:35:39版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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